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明年元旦起施行,2006年9月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新的物業管理條例著力解決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物業費難收、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難、小區亂停車管理難等物業糾紛“老大難”問題,備受百姓關注,其中不少規定頗具創新性。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10個以上業主申請就行
《條例》降低了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門檻,規定10個以上業主也可向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籌備召開業主大會首次會議。
《條例》還賦予公共租賃房承租人準業主地位,規定公共租賃房承租人可根據租賃合同約定,代行部分業主權利。這在全國省級地方立法中尚屬首創。
另外,一些業主的直系親屬對小區公共事務管理比較熱心,但由于其并非業主,參加業委會委員選舉往往不被認可,《條例》為此規定,業主可通過書面形式,委托父母、配偶或者成年子女在委托期間代其行使全部或者部分業主權利。
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9種情況可走“綠色通道”
專項維修資金申請手續繁瑣,導致不少地區的專項維修資金沉淀量大,業主感嘆需要這筆錢時難以用上,嚴重影響了他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針對這個情況,《條例》明確,在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頂、外墻出現嚴重滲漏,電梯出現安全隱患等9種緊急情況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審核程序,代管單位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符合撥付要求的,代管單位應當及時向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逾期不審核的,視為同意。
物業公司經過授權
可管理小區亂停車
小區亂停車、亂搭蓋行為損害了業主公共利益,但物業企業制止起來又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針對這個情況,《條例》借鑒村民自治組織制定村規民約的做法,明確通過業主大會確定程序、以書面形式訂立的管理規約可以規范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管理規約可以授權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區域內限制違規裝修施工人員和施工機具、車輛進入,根據管理規約約定的方式,對亂停放車輛采取臨時管理措施。
拒交物業費
將影響個人征信
物業企業擅自提高物業費,業主不滿,以拒交方式對抗,常導致物業管理的惡性循環。對此,《條例》規定,商品房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并遵循合理、公開、收費標準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采取酬金制、包干制等方式收取。
因政府指導價變動需要調整物業服務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政府指導價變動范圍內作出相應調整;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物業服務費標準的,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條例》還在交納物業費方面引入誠信體系,規定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不交納物業費,且拒不履行經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作為失信行為記入個人征信系統。【來源】福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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