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市政府法制辦發布《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市民意見。其中提出,對于服務老舊小區、無物業小區的物業企業,政府將對物業企業給予適當補貼和扶持。
現行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征求意見稿對現行條例作了部分修訂。其中提出,市、區政府應完善公益性和市場化相結合的物業服務管理機制,促進物業服務融入城市基層社會治理。
對于百姓關心的物業服務費,征求意見稿規定,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對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標準和方式、調價時限及方式、物業服務用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等內容進行約定,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
為回應老舊社區居民對物業服務的期盼,征求意見稿中專門新增“老舊住宅區物業管理”部分,規定對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市、區政府應當制定老舊住宅區物業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對老舊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改善老舊住宅區的綜合環境和物業服務,相關費用可實行財政補貼。
同時,鼓勵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為無物業管理或管理不善的老舊小區提供基本物業服務,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對提供公益性物業服務的企業予以適當補貼和扶持。
對于老舊住宅區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也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不具備物業管理條件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應當通過自行管理做好物業區域環境衛生、安全秩序、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等基本維護工作。